對拆遷補償不滿申請行政複議的時效是多久
一、對拆遷補償不滿申請行政複議的時效是多久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申請行政複議應提交的相關證明和材料:
(一)申請人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口頭申請的,由複議機構接待人員當場記錄。
(二)申請人對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處罰不服申請行政複議的,應當提交《行政處罰決定書》。
(三)申請人認為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國務院部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的規範性文件不合法,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複議時,可以一併向行政複議機關提出對該規定的審查申請。
(四)申請人應提交居民身份證複印件。
(五)代理申請行政複議的,應提供當事人的委託書及有關身份證明。
二、超過行政複議期限怎麼處理?
申請行政複議的期限是自知道或應該知道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如果申請行政複議的期限已過,但沒超過三個月(自知道或應該知道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三個月),可以向法院起訴。
因為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訴權或者起訴期限的,起訴期限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訴權或者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但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2年。
如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知道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內容的,其起訴期限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計算。對涉及不動產的具體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20年、其他具體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5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所以如果遇到了對拆遷補償不滿的情況時,既可以通過行政複議也可以通過起訴的方式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一般情況下選擇行政複議方式的比較多,但是這個一定要注意需要在規定的有效期內提出申請,否則的話就只能通過起訴的方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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