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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效婚姻申請行政複議的時限為多久?

一、無效婚姻申請行政複議的時限為多久?

無效婚姻申請行政複議的時限為多久?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60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行政複議申請期限的計算,可以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一)當場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自具體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計算;

(二)載明具體行政行為的法律文書直接送達的,自受送達人簽收之日起計算;

(三)載明具體行政行為的法律文書郵寄送達的,自受送達人在郵件簽收單上簽收之日起計算;沒有郵件簽收單的,自受送達人在送達回執上簽名之日起計算;

(四)具體行政行為依法通過公告形式告知受送達人的,自公告規定的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依法應當向有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送達法律文書而未送達的,視為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

二、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條件有哪些?

1、必須具有法定情形:

(1)重婚的;

(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3)婚前患有醫學上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4)未到法定婚齡的。

2、必須由特定的人提出申請:

向人民法院就已辦理結婚登記的婚姻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主體,包括婚姻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利害關係人包括:

(1)以重婚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及基層組織。

(2)以未到法定婚齡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未達法定婚齡者的近親屬。

(3)以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

(4)以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與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親屬。

3、在法定時間內提出:

申請宣告婚姻無效,可以在無效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提出,也可以在婚姻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死亡後一年內提出。婚姻當事人一方死亡的,由生存一方或者利害關係人依法提出宣告婚姻無效的申請;婚姻當事人雙方死亡的,由利害關係人依法提出宣告婚姻無效的申請。

綜合上面所説話的,提起行政複議也是有規定的時間,而且必須要由案件的當事人提出來,只要從知道具體行政之日的二個月之內提起,那麼就可以得到認可,但如果超過了時間,那麼行政部門將不會再進行受理,所以,自己的權益就一定要懂得自己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