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人安全責任提醒的責任有哪些?
一、監護人安全責任提醒的責任有哪些?
(1)正確安全組織工作;
(2)進行安全教育、安全交底;
(3)督促、監護工作人員遵守安全規程;
(4)負責檢查工作票所載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到位;
(5)工作前對工作人員交待安全注意事項;
(6)工作人員變動是否合適。
二、成為專責監護人的條件是什麼?
監護人應具備下列條件:監護人的安全技術等級應高於操作人,具有豐富的實際工作經驗並熟悉現場及設備情況.監護人一般由工作負責人擔任,同一工作不同地點的監護人可由工作負責人指派.監護人的職責是保證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的人身安全及操作正確,其監護內容如下:
(1)部分停電時,監護所有工作人員的活動範圍,使其與帶電設備保持規定的安全距離;
(2)帶電作業時,監護所有工作人員的活動範圍,使其與接地部分保持規定的安全距離;
(3)監護所有工作人員的工具使用是否正確,工作位置是否安全,以及操作方法是否正確等;
(4)工作中監護人因故離開工作現場時必須另指派瞭解有關安全措施的人員接替監護並告知工作人員,使監護工作不致間斷;
(5)監護人發現工作人員中有不正確的動作或違反規程的作法時,應及時提出糾正,必要時可令其停止工作,並立即向上級報告;
(6)所有工作人員(包括工作負責人)不準單獨留在室內或室內外高壓設備區內,以免發生意外觸電或電弧灼傷;
(7)監護人應自始至終不間斷地進行監護,在執行監護時,不應兼做其它工作但在下列情況下監護人可參加班級的工作。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監護人的安全責任是根據實際的作業或者工作情況來進行認定的,監護人應當對工作人員的安全情況進行提醒,目的在於避免發生工作事故,另外也有相關規定的規程來進行認定,具體情況下應當由工作單位來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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