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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人的法定責任都有哪些?

作為大部分讀者來講,都能夠了解國家的相關法律規定,尤其是對於監護人的有關內容,那麼今天共同講述的就是對於監護人的法律職責都有哪些?根據相關的標準,應該監護被監護人的人身以及財產安全,詳情來看下面的文章。

監護人的法定責任都有哪些?

法定監護人的職責

監護人的法定職責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等合法權益

被監護人出於民事行為能力的限制,不具備全面充分的自我保護能力,相對容易遭受到來自外界的的侵擾和損害。對此,監護人有權利和職責予以保護。

(二)管理被監護人的財產

監護人可以依法合理利用和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

(三)代理進行民事活動和民事訴訟活動

根據《民法通則》第14條的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監護人所代理進行的活動領域不限,較多地表現為諸如買賣、租賃、借貸等財產性質的活動,也可涉及一些人身性質的民事活動。

(四)教育和照顧被監護人

監護人應當盡到教育和照顧被監護的未成年人的職責,使其獲得身心健康和生活的安定。

(五)對被監護人給他人造成的損害承擔民事責任

《民法通則》第133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的權利,受法律保護。監護人如果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利益應當承擔責任;給被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什麼是監護人呢?

監護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督保護人,代替或協助被監護人從事民事活動,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教育、約束被監護人。

根據民法通則第16條的規定,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是其父母。一般來説,未成年人的生父、生母就是他(她)的監護人。如果未成年人依法被他人收養,則養父母或養父、養母為其監護人。如果父母都健在,則父母都是監護人,共同行使監護權。如一方去世或無監護能力,則另一方為監護人。

民法通則第16條第2款規定,如果未成年人的父母都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包括一方死亡,另一方沒有監護能力),由下列入員中有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職責,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的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委會同意的。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如果沒有近親屬等,由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這裏對於監護人的有關介紹,小編也給您介紹這麼多,更多的是希望讀者在業餘時間來學習相關的法律知識,這樣如果下次再遇到監護人的各個問題時,就能夠非常瞭解了,如果想了解其他有關監護人的內容,請隨時諮詢小編。

標籤:監護人 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