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損害與侵權責任法的區別是什麼?
一、人身損害與《侵權責任法》的區別是什麼?
《侵權責任法》已經失效,相關內容被《民法典》所取代,按照《民法典》中的相關的規定:公民的人身安全受到了損害的,實行侵權行為的當事人需要承擔侵權責任。侵害他人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造成被侵權人死亡、傷殘等多種損害後果,同時也可能導致被侵權人、被侵權人近親屬的精神損害,造成被侵權人或其近親屬的財產損失。
二、侵權責任的法律特徵是什麼?
侵權責任的法律特徵表現在:
1、侵權責任是民事主體因違反法律規定的義務而應承擔的法律後果
民事義務有法定義務和約定義務,法定義務是通過法律的強制性規範、禁止性規範設定的義務。這種義務對於每個自然人、法人具有普遍的適用性,違反此種義務,即構成侵權行為責任。而約定義務則是特定當事人之間設定的一種義務,違反約定義務,構成違約責任。
2、侵權責任以侵權行為為前提要件
侵權責任產生的基礎是侵權行為,沒有侵權行為則不存在承擔侵權責任的問題。侵權責任正是行為人實施侵權行為應承擔的法律後果。
3、侵權責任的形式具有多樣性
侵權責任的行為人或責任人除了要承擔賠償損失、返還財產等財產責任外,在很多情況下,還可能同時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非財產形式的責任。
三、人身損害的賠償規定是什麼?
1、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2、因同一侵權行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數額確定死亡賠償金。
3、被侵權人死亡的,其近親屬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被侵權人為組織,該組織分立、合併的,承繼權利的組織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被侵權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權人醫療費、喪葬費等合理費用的人有權請求侵權人賠償費用,但是侵權人已經支付該費用的除外。
我國公民的人身安全和財產的安全是受到法律的保護的,如果他人以非法的手段對公民的人身安全造成了威脅有侵權行為出現的,視為構成了侵權行為,需要依照案件的實際情況來承擔全部或者部分的侵權責任。如果雙方就侵權責任的歸屬有異議的,可以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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