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違約損害賠償與其他違約責任形式的區別是什麼?
合同是當事人確定權利和義務的書面證明,很多人認為出現違反合同規定時,只有損害賠償一種方式進行追究,其實不然,還是其他違約責任形式,如實際履行、支付違約金、採取補救措施、解除合同等形式,當事人可根據自身情況選擇有利的形式維護自己的權益。本文將會對"合同違約損害賠償與其他違約責任形式的區別"進行詳細介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1、損害賠償與實際履行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三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採取補救措施後,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顯然,從立法角度已經對這兩種救濟方式進行區分,二者不能相互替代。在個案糾紛中,要求違約方實際履行更能夠幫助守約方實現合目的且不用為主張因違約行為而產生的實際損失進行舉證,更有利於保護守約方的合同利益。當然,某些情況下要求實際履行已經不能對守約方進行有效救濟。
例如買賣合同中的遲延交付行為,在生產型企業的原材料採購過程中,如果出現因違約方原因遲延交貨的情形就很有可能導致生產經營的停頓,即使繼續履行合同但已經產生了經濟損失。那麼,在實際損失能夠合理證明的情況下選擇違約損害賠償就可以有效地維護守約方利益,直接採用放棄要求違約方實際履行的救濟方式而採取損害賠償來彌補損失。
2、損害賠償與支付違約金
損害賠償與支付違約金都是合同責任的主要方式。前者主要是一種補償性的責任形式,而後者則具有補償性和懲罰性雙重屬性。所以,損害賠償通常要與實際損害相結合,而支付違約金的數額與實際損害之間並無必要聯繫。即使在沒有損害的情況下,也應支付違約金。如果支付補償性違約金不足以補償受害人遭受的損失,債務人還須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以彌補違約金的不足部分,即違約金可與賠償損失並用。但在兩者並用的情況下,應以受害方的實際損失作為責任的最高限額,即受害方不得獲取超過實際損失的補償。
3、損害賠償與採取補救措施
在不適應繼續履行的情況下,守約方可以要求違約方採取一定的補救措施挽回損失。同樣以買賣合同為例,當事人A以二次銷售為目的向生產商B進行採購,如發現標的物存在瑕疵,就可以要求B及時修復並承擔由此所產生的合理費用。但如果實際購買者C發現標的物存在瑕疵並無且法修復,從而以無法實現使用目的為由要求A退貨並承擔違約金的情況下,A顯然因為B銷售瑕疵產品的違約行為產生了違約損失,當然有權主張B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
4、損害賠償與解除合同
有效的解除合同行為將給各方當事人帶來終止合同效力,消滅合同關係的法律後果。我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條規定:“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當事人可依本條規定,以合同是否履行完畢作為選擇救濟方式的時間節點。若已經履行,則即使違約方採取恢復原狀或其他補救措施等方法,當事人仍可以要求其賠償損失。
文中提及合同違約損害賠償等違約責任形式都是為了補救因違約導致的損失,並沒有明確的規定一定要採取某種形式,其是根據自身條件確定的,雖然各種形式都有區別,但是也可以相互轉化,如繼續履行和採取補救等形式都能變成為損害賠償。其次,當事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必須滿足違反合同並給對方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情況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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