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二審後申請再審合理嗎?
一、民事二審後申請再審合理嗎?
不合理,根據法律規定,我國法院審理案件實行兩審終審制,二審法院作出的判決為終審判決。二審判決經宣判或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法院生效的判決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
為了保證法院判決的公正、準確、合法,法律還規定了“審判監督程序”,即對法院的生效判決,如發現確有錯誤,可以通過進行再審予以糾正的程序。
以民事訴訟案件為例,有以下情況,可以提起審判監督程序:
(l)由有審判監督權的人民法院提起。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的,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的,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因此,作出終審判決的法院,如發現已生效的判決確有錯誤,應依照法律規定決定進行再審,依法作出正確的判決。
(2)由符合法定條件的當事人申請。《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因此,當事人對已生效的判決,可以申請再審。但當事人申請再審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
(3)由有監督權的人民檢察院提起。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檢察院有權對人民法院的民事審判活動實行法律監督。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發現有《民事訴訟法》第185條規定的情形時,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在實踐中,民事訴訟當事人對法院生效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有權提出抗訴的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由檢察院審查申訴是否符合條件,決定是否提出抗訴。
二、哪些情況不能申請再審?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原審法院或者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再審申請,但不停止原判決、裁定的執行。
1、申請人主體不適格的;
2、民事案件一審判決後,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沒有提出上訴的;
3、民事案件的判決、裁定、調解發生法律效力超過二年提出的;
4、民事案件的當事人在一審、二審期間無正當理由不提交證據,現以該證據提出再審申請的;
5、再審申請人在再審期間撤回再審申請,或者經合法傳喚後拒不到庭,在人民法院按自動撤回再審申請處理後,又以相同理由申請再審的;
6、當事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並已履行完畢的;
7、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後,當事人申請再審,但不能證明調解違反自願原則或者調解內容違反法律規定的;
8、涉外、涉港澳台案件的裁判文書發生法律效力後,已申請外國法院或港澳台法院承認和執行的;
9、已經本級人民法院再審的;
10、人民法院依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破產還債程序審理的案件;
11、人民法院依照特別程序審理的選民資格案件;
12、人民法院判決、調解解除婚姻關係、確認婚姻關係無效的案件,但當事人就財產分割問 題申請再審的除外;
13、人民法院裁定撤銷仲裁裁決或者駁回撤銷仲裁裁決申請的;
14、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仲裁裁決或者駁回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申請的;
15、人民法院認定仲裁協議效力的案件。
民事二審後申請再審是不合理的,申請人的主體資格不合適;一審判決後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沒有提出上訴;當事人已經達成和解協議,並已經履行完畢;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後,當事人申請再審,但不能提供證據;未在規定的時間內,向法院提出再審。出現上述的情況都不可以申請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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