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的代位權是指什麼含義?
一、債權人的代位權是指什麼含義?
債權人代位權是債的保權制度的一種。保全債權是債權人代位權制度的基本價值取向。我國規定的代位權,是以傳統的代位權理論為基礎,針對近年來我國嚴重存在的三角債以及債務人逃債廢債現象而確立的新的債的保全制度。代位權的效力及於債權人、債務人和次債務人。
債權人代位權是《民法典》中又一種新確立的重要制度,它是指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對第三人享有的到期的權利,而對債權人的債權造成危害時,債權人為了保全自己的債權,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向第三人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
二、債權代位權的行使一般需要具備哪些要件?
1、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要有合法的債權債務存在;
2、債務人要享有對第三人的到期的債權,且必須是非專屬於債務人本身的權利;
3、債務人怠於行使自己的權利,即債務人到期能夠並且應當行使自己的權利而不行使;
4、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的行為使其債權人到期的債權有不能實現的危險;
5、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範圍不能超過其對債務人享有的債權。
代位權的行使主體是債權人。債務人的各個債權人在符合法定的條件下都有權行使代位權,但是如果其中一個債權人已經就某項債權行使了代位權,並且債務人對第三人的債權已被行使完畢,則其他債權人就不能就該項權利再對債務人的債務人行使代位權。
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相對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
所以債權人如果想要請求代位權,那麼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必須是存在着客觀事實而且合法的債務關係,而且前者必須也享有對第三個人的到期債權,並且債務人由於自己沒有行使自己的權利,但是卻給債權人帶去了一定的危機,那這時候債權人就可以行使代位權,不過是在一定的範圍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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