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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合同違約懲罰性賠償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一、民事合同違約懲罰性賠償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民事合同違約懲罰性賠償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民事合同違約並不適用懲罰性賠償,合同違約賠償標準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四條【損害賠償範圍】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二、懲罰性賠償的適用範圍有哪些?

1、產品缺陷導人身損害的賠償。

2、環境污染造成嚴重後果的侵權責任賠償。

3、經營者存在欺詐行為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的賠償責任。

4、因買方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賠償責任;

5、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導致買方簽訂的購房合同無法實現的賠償責任。

6、生產銷售假藥、劣藥造成用藥者人身損害的賠償責任。

三、懲罰性賠償具有哪些法律特徵?

(一)懲罰性。

懲罰性賠償金的主要目的和功能在於彌補受侵害人所遭受的損失,懲罰性賠償的功能不在於填補受害人的損失,而在於懲罰和制裁加害人嚴重過錯行為。

(二)附加性。

也就是説懲罰性賠償是一種附加的民事責任形式,只有當補償性賠償金不足以懲罰侵害入的惡意侵權行為,或者不足以表明法律對這種行為的充分否定,並以此來阻止其再次發生時,才能加以適用。

(三)法定性。

懲罰性賠償金是民事責任的例外和補充,必須有立法的規定和判例性質的裁決,否則應視為不允許適用懲罰性賠償金,以免可能導致法官濫用權力進行不正當的懲罰,侵害被告的合法權益,進而對整個民事責任的基礎和內部的和諧造成衝擊。

在我國,適用懲罰性賠償的情形比較多,比如產品缺陷致人損害或者消費欺詐行為等都適用於懲罰性賠償,但是,簽訂民事合同時,民事合同中約定的違約賠償標準不能過分高於造成的實際損失,而且,違約金和賠償金一般不能同時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