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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責任法的損害是指什麼?

一、《侵權責任法》的損害是指什麼?

侵權責任法的損害是指什麼?

隨着《民法典》的頒佈,《侵權責任法》已經失效。

1、侵權責任中,他人的損害是指他人的權利益遭受的損害,如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和其他權利遭受的侵害。

2、根據《民法典》第三條 【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民事主體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

【過錯責任原則】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以侵權責任中,他人的損害是指民事權益遭受侵害。包括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

二、侵權責任有着怎樣的特徵?

1、侵權責任是民事主體因違反法律規定的義務而應承擔的法律後果。民事義務有法定義務和約定義務,法定義務是通過法律的強制性規範、禁止性規範設定的義務。這種義務對於每個自然人、法人具有普遍的適用性,違反此種義務,即構成侵權行為責任。而約定義務則是特定當事人之間設定的人的權利種義務,違反約定義務,構成違約責任。

2、侵權責任以侵權行為為前提要件。侵權責任產生的基礎是侵權行為,沒有侵權行為則不存在承擔侵權責任的問題。侵權責任正是行為人實施侵權行為應承擔的法律後果。

3、侵權責任的形式具有多樣性。侵權責任的行為人或責任人除了要承擔賠償損失、返還財產等財產責任外,在很多情況下,還可能同時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非財產形式的責任。

所以如果是因為當事人個人的行為導致了對他人的人身或者是財產安全造成了損失,這種情況就是對他人的權利利的侵犯,那麼誰是侵犯人,誰就必須要承擔權利侵犯的責任,那麼肯定是需要進行賠償的,當然賠償只是最基本的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還有其他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