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責任法裏的過錯是指什麼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教育機構遭受人身損害的,推定教育機構具有過錯;
參照《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侵權責任。
(2)患者因下列情形之一遭受損害的,推定醫療機構具有過錯: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範的規定;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偽造、篡改或者銷燬病歷資料
參照《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條,患者有損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範的規定;
(二)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三)遺失、偽造、篡改或者銷燬病歷資料。
(3)非法佔有高度危險物中所有人、管理人的過錯推定責任;
參照《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第一千二百四十二條,非法佔有高度危險物造成他人損害的,由非法佔有人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證明對防止他人非法佔有盡到高度注意義務的,與非法佔有人承擔連帶責任。
(4)動物園飼養的動物致人損害的,推定動物園具有過錯;
參照《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第一千二百四十八條, 動物園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園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5)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脱落、墜落致人損害的,推定其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具有過錯;
參照《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條,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能夠證明不存在質量缺陷的除外。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6)堆放的物品倒塌致人損害的,推定堆放人具有過錯;
參照《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第一千二百五十五條,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損害,堆放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7)林木折斷致人損害的,推定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具有過錯;
參照《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第一千二百五十七條,因林木折斷造成他人損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8)地下施工(包括窨井)致人損害的,推定施工人具有過錯;
參照《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條,在公共場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等造成他人損害,施工人不能證明已經設置明顯標誌和採取安全措施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窨井等地下設施造成他人損害,管理人不能證明盡到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侵權責任法裏的過錯是指,行為人主觀上的過錯,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的基本準則,而行為人僅在有過錯的情況下,才需要承擔責任,沒有過錯,就不需要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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