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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責任法動物損害的舉證方是哪個?

一、侵權責任法動物損害的舉證方是哪個?

侵權責任法動物損害的舉證方是哪個?

侵權責任法動物損害的舉證方是被告,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七十八條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可見,在這類案件中,實行的是舉證責任倒置,即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否則就要承擔不利法律後果。

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條第五款明確規定:“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動物飼養人或管理人就受害人有過錯或者第三人有過錯承擔舉證責任。”這樣的規定,就把受害人置於有利的境地,便於得到應有的賠償。另外,在不可抗力造成受害人損害,或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與為動物提供服務的專業服務人員達成協議的情況下,也可以相應的減輕或免除所有人或管理人的責任。因此,所有人或管理人也可以就此舉證。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六條 過錯責任原則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根據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七條 無過錯責任

行為人損害他人民事權益,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第八條 共同加害行為

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第九條 教唆幫助行為

教唆、幫助他人實施侵權行為的,應當與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教唆、幫助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侵權行為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該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未盡到監護責任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十條 共同危險行為

二人以上實施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為,其中一人或者數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能夠確定具體侵權人的,由侵權人承擔責任;不能確定具體侵權人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對於侵權責任的認定和處理,是基於實際的侵權行為發生的原因,以及造成的侵權後果來進行認定的,法律上也明確規定了各種類型的侵權行為所認定的處理情況,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聘請律師來進行合法的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