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中好意施惠是什麼意思?
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施行,《民法總則》同時廢止。
一、好意施惠是什麼意思?
好意施惠是當事人之間無意設定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係,而由當事人一方基於良好的道德風尚實施的使另一方受恩惠的關係,旨在增進情誼的行為。好意施惠的行為也是基於一定的意思而表示在外的行為,但行為人不具有發生一定私法上效果的效果意思。債的關係與好意施惠關係之間的主要區別在於是否具有負法律上義務的意思。
二、相對人無給付請求權
1、好意施惠關係並不是合同關係,無法律上的拘束力,當事人之間不產生債的關係,當然也就不發生給付請求權。
2、好意施惠的施惠者不為履行或不為完全履行,對相對人所受損害,不負不完全給付的損害賠償責任,但是否應負侵權責任則應視具體情形由個案予以認定。
(1)好意施惠的施惠方,因其故意或過失侵害他方的權利,原則上仍應就其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過失應就個案進行合理認定。如讓親友搭乘順車,施惠人駕車違規發生車禍致搭車人受傷,仍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2)好意施惠的施惠方並未侵害他方權利,僅因其不履行或不為完全履行,致對方受“純粹經濟上損失”,應承擔侵權責任。
在司法實踐中,好意施惠行為的法律效力是非常有爭議的,但法律上也明確認可了好意施惠的存在性,所以在對相關案件進行判罰時,應當充分考慮到是否是屬於好意施惠造成的損害,並按照規定的標準來賠償相關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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