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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墜物舉證倒置由誰承擔?

高空墜物一直都是高樓林立的城市所難以解決的一個公眾性的兼顧法律與道德的糾紛問題,只要出現高空墜物引發人員傷亡的情況並且找不到賠償的人肯定就只能將所有人變成被告訴訟,但是面對這麼多被告由原告自己來舉證是不公平的。那麼,高空墜物舉證倒置由誰承擔?

高空墜物舉證倒置由誰承擔?

一、高空墜物舉證倒置由誰承擔?

《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五條 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脱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七條 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由此可以看出,高空墜物的侵權案件實行舉證責任倒置。

適用舉證責任倒置的合理性

《侵權責任法》將舉證責任倒置給了被告人,對拋擲物、墜落物損害責任第一次明確規定了具體規則。該條規定所確立的高空拋物規則主要基於對受害人的救濟,就是在受害人找不到加害人的情況下,為了避免得不到賠償,出於公平的考慮,讓有可能造成損害的人承擔一個補償責任,使受害人得到救濟。這個條文其實更大的作用在於阻嚇高空拋物的違法行為,促使大家遵守公共生活規則,避免造成損害。目的是加強對受害人權益的保護。筆者認為,在高空落下物致人損害案件中適用舉證責任倒置的做法是比較合適的。

1、這類案件符合舉證責任倒置的適用情形

舉證責任倒置的出現是由於在特殊侵權行為引起的糾紛中,受害人往往是公民個人,如果拘泥於舉證責任分配的一般原則,受害人必須對侵權行為的全部構成要件負舉證責任,在受害人難以按照上述要求提供確實充分的證據來證實自己的主張時,其遭受的損失往往就難以得到賠償,不利於受害人權益的保護。因此法律將舉證責任倒置給被告方承擔,給予處於弱勢地位的原告方一種保護。高空落下物致人損害的案件中,公安機關採取偵查手段都無法確定真正的加害人,受害人憑藉自身的力量更不可能知道,由全體所有人就自己無過錯或者與損害事實間不存在因果關係來承擔證明責任比之要求受害人證明具體的加害人來説更容易些,也跟符合公平正義的要求,因此,對於此類案件可以適用舉證責任倒置。

2、適用舉證責任倒置更符合公平原則

舉證之難往往限制了受害人提起訴訟,其合法權益得不到保障。如將舉證責任倒置給被告,使受害人擺脱了必須舉證具體誰為真正致害人的勞累和束手無策,為當事人提供了救濟途徑。法律是當事人尋求的最終保護途徑,由於法律的過高要求,是受到損害的當事人被拒之門外,自己承擔責任,加重了受害人的不幸,也會使當事人對法律失去信心。因為這樣的高空落下物行為危害的是不特定人的安全, 每一個在建築物旁的道路上行走的人都可能成為受害者,涉及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

3、適用舉證責任倒置為法院裁判提供了依據,統一了裁判結果

《侵權責任法》第87條的出台,填補了法律的空白,解決了困擾司法實踐的難題,為法院裁決提供了依據,保證了裁判結果的統一。《侵權責任法》未出台前,針對同樣的事實,各地的司法實踐並不統一,裁判結果完全不同,嚴重損害了司法的權威,造成了每起案件均提起上訴、申訴及信訪!重慶煙灰缸案件一審後,大多數被告均委託律師提起上訴,即使二審維持了一審判決,仍有絕大多數被告提起申訴。濟南菜板案,歷經一審、二審、再審後,原告仍在信訪。《侵權責任法》實施後,此類案件,至今尚未聽説有纏訴事情發生。

4、適用舉證責任倒置更能體現法律的精神

第一,有助於受害人的救濟。顯然,讓一個已經遭受不幸的受害人來承擔全部損失是不合理的,況且可能實施拋物行為的人是一個集體,其負擔風險的能力更強。

第二,有助於發現真正的行為人,在由所有可能實施拋物行為的人共同承擔責任的情況下,那些沒有實施侵權行為的人為了避免“背黑鍋”,就會想辦法去找出真正的責任人。也許有人本來就知道誰是真正的拋物行為人,如果這個知情人要為真正行為人承擔責任,他就會有動力揭發;反之,他更可能選擇保持沉默。

第三,有助於預防高空拋物的行為,維護公共安全。如果在沒有明確的拋物人的情況下,由受害人自己承擔責任,那麼可能會激勵那些真正的行為人繼續進行高空拋物,或者那些原本不高空拋物的人也會加入拋物的行列。但是確立了這一規則後,那些高空拋物者想要拋物時,不僅需要小心注意樓下經過的路人是否可以發現他,而且更得注意周圍的鄰居是否可以發現他。當高空拋物者成為過街老鼠時,這種現象就可能減少。

綜上所述,如果發生了高空墜物的訴訟需要讓被告承擔責任的話首先就先讓原告提出要求後,被告不想承擔無辜的責任的話就有義務為自己不可能做出違法行為做出有證據證明的辯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