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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定高空墜物舉證責任有誰承擔?

一、確定高空墜物舉證責任有誰承擔

確定高空墜物舉證責任有誰承擔?

高空墜物的侵權案件實行舉證責任倒置。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脱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由此可以看出,高空墜物的侵權案件實行舉證責任倒置。

二、適用舉證責任倒置更能體現法律的精神

第一,有助於受害人的救濟。顯然,讓一個已經遭受不幸的受害人來承擔全部損失是不合理的,況且可能實施拋物行為的人是一個集體,其負擔風險的能力更強。

第二,有助於發現真正的行為人,在由所有可能實施拋物行為的人共同承擔責任的情況下,那些沒有實施侵權行為的人為了避免“背黑鍋”,就會想辦法去找出真正的責任人。也許有人本來就知道誰是真正的拋物行為人,如果這個知情人要為真正行為人承擔責任,他就會有動力揭發;反之,他更可能選擇保持沉默。

第三,有助於預防高空拋物的行為,維護公共安全。如果在沒有明確的拋物人的情況下,由受害人自己承擔責任,那麼可能會激勵那些真正的行為人繼續進行高空拋物,或者那些原本不高空拋物的人也會加入拋物的行列。但是確立了這一規則後,那些高空拋物者想要拋物時,不僅需要小心注意樓下經過的路人是否可以發現他,而且更得注意周圍的鄰居是否可以發現他。當高空拋物者成為過街老鼠時,這種現象就可能減少。

綜上所述,根據我國現有法律規定和司法解釋的規定可以知道,高空墜物舉證責任採取舉證責任倒置的方法,也就是由建築物的相關人證明自己沒有責任,如果證明不了就要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