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高空墜物的規定包括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條【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脱落、墜落致害責任】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脱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不明拋擲物、墜落物致害責任】禁止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補償後,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築物管理人應當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未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發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
二、小孩高空拋物砸到人怎麼辦
對於高空拋物的責任人根據以下規則確定:
1、侵權行為發生時建築物的實際使用人
對於實際使用人,主要包括建築物所有人、承租人、借用人、其他使用建築物的人。
另外,這個主要是在建築物發生脱落等情況時,受害人即可以通過這個方式確定加害人。
2、高空拋物行為的實施人
即誰實施了高空拋物的行為,誰就需要為此承擔相應的責任。所以現在確定小孩實施了高空拋物的行為,並且給地面上的人造成損害的,那麼該小孩需要為此承擔損失賠償責任,不過該小孩屬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話將由其監護人承擔。
對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有以下的分類:
(1)8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8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這個年齡可以進行與他的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要進行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徵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對於法定代理人,是指法律上的監護人,一般是父母。
(2)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這類人可以進行與他的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而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徵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3、無法舉證排除自己是侵權人的建築物使用人
實際中經常遇見一些高空拋物事件,在不能斷定誰是責任人時,那麼為維護受害人的權益,將會確定無法舉證排除自己是侵權人的建築物使用人作為責任人。
確定小孩高空拋物砸傷人後,其監護人將直接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不過這裏需要注意的是,高空拋物致人損害的賠償適用補償原則,實際發生多少損失,則獲得多少賠償,受害人不能主張額外收益。另外,高空拋物致損的賠償中一般不包括精神損害賠償。
在當代的社會,高空墜物,法律責任在我國《民法典》當中是比較特殊的,主要還是因為很多的高空墜物案件都是沒有辦法證明確定的具體的實際侵權人的,所以在這種情況之下,就應當由所有可能加害的人員承擔責任。
我國的法律法規是嚴格的規制高空墜物的洗淨為的,高空墜物的處罰是需要根據實際來進行認定的,是否需要追究法律責任應當根據造成的影響和後果來進行認定,一般情況下是需要追究治安處罰責任的,構成了犯罪的還需要追究有關刑事責任,具體情況結合實際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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