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規定高空墜物適用的責任原則是什麼
《民法典》規定高空墜物適用的責任原則為無過錯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是指基於法律的特別規定,加害人對其行為造成的損害沒有過錯也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在高空墜物致人損害案件中,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並不是對當事人主觀上是否存在過錯的推定,而是對於高空墜物的侵權行為本身和損害事實之間因果關係的推定。
二、高空拋物與高空墜物的區別有哪些
1、墜物沒有人的意識,墜落時無人知道或者不能控制。往往是舊的建築附着物等。而拋物是有行為人故意為之,是受控制的,或者説是可以阻止危險結果發生。拋物和墜物區分的意義是,考慮賠償責任時承擔責任的輕重等。
2、墜物案件中,無法證明自己不存在侵權行為的相關人承擔的是賠償責任。而拋物案件中,無法證明自己不存在侵權行為的相關人承擔的是補償責任。因此,責任的大小和數額的大小均有較大差異。
3、“高空拋物”與“高空墜物”區別的關鍵在於致人損害之物是否是在人力直接作用下發生了致人損害的後果。
如果人力作用是致人損害的根本原因,那麼由此引起的責任當然應屬於行為責任屬於高空拋物;如果物件是在沒有人力直接作用的情況下致人損害,通常是由於致害物件的所有人或佔有人的管理疏忽,這種情況就屬於物的責任屬於高空墜物。
三、高空墜物構成要件有哪些?
(一)客體要件
本罪的犯罪客體是複雜客體,是指國家對社會公共安全的管理秩序,這裏的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
(二)客觀要件
本罪的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從建築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品致人傷害或財產造成損壞的行為。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犯罪主體是已滿16週歲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即行為人對其高空拋擲物品行為的結果抱有過失的心理狀態,包括疏忽大意的過失和過於自信的過失。疏忽大意的過失是指行為人主觀上對自己的行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或財產損壞的結果應當預見而沒有預見,應當預見是法律對行為人實施某種有意識的行為時,可能造成他人死亡或財產損失結果的主觀認識上的要求。
所以説,《民法典》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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