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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民法典規定的高空墜物?

民法典》完善了高空拋物墜物治理規則,明確了責任劃分,並通過“四維發力”,構建安全保障機制,全方位治癒“懸在城市上方的痛”。

如何看待民法典規定的高空墜物?

一維發力,高空拋物被確立為禁止性規定。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禁止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這一規定讓拒絕高空拋物的倡議、口號,變成了法律層面的一項禁止性規定。

二維助力,損害責任準確追蹤。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補償後,有權向侵權人追償。這一規定讓受害者能夠及時鎖定責任承擔者,同時也讓承擔責任者有了尋找真正侵權人的權利,抓出損害的“真兇”。

三維聚力,物業公司有安全保障義務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築物管理人應當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未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這一規定明確了物業公司在高空拋物墜物中的安全保障義務,從而倒逼其加強日常管理和維護,做到防患於未然。

四維蓄力,公安有調查取證義務。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發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這一規定增加了公安機關的調查取證權和調查義務,為抓出損害“真兇”提供了更大可能。

新聞中經常播報因高空墜物致傷、致殘、致死的事件,給雙方當事人造成了極大的損害。《民法典》對高空墜物進行立法並明確後續處理原則,在一定程度上給高空拋物人員形成震懾,也給行人打了一針強心劑。為了自身的安全與他人的生命安全,無論是在工地還是日常生活中,我們需要從自身做起,堅決拒絕高空拋物等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