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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墜物的物業承擔的法律責任是什麼?

一、高空墜物的物業承擔的法律責任是什麼?

高空墜物的物業承擔的法律責任是什麼?

高空墜物的物業是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的,這和物業公司無關。小區高空墜物找到責任人可以要求對方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小區高空墜物主要承擔的法律責任有:直接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造成重大傷亡,構成刑事責任的,需要依法承擔刑事責任,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築物管理人應當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未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規定: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補償後,有權向侵權人追償。發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

二、高空墜物與高空拋物的區別是什麼?

(一)、主觀性不同:

1、準確認定高空拋物犯罪。對於高空拋物行為,應當根據行為人的動機、拋物場所、拋擲物的情況以及造成的後果等因素,全面考量行為的社會危害程度,準確判斷行為性質,正確適用罪名,準確裁量刑罰。

2、準確認定高空墜物犯罪。過失導致物品從高空墜落,致人死亡、重傷。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規定,從高空墜落物品,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二)、法律責任不同:

建築物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脱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依法判決其承擔侵權責任;有其他責任人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向其他責任人主張追償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儘量查明直接侵權人,並依法判決其承擔侵權責任。

(三)、懲處力度不同:

依法從重懲治高空拋物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處罰,一般不得適用緩刑:多次實施的;經勸阻仍繼續實施的;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行政處罰後又實施的;在人員密集場所實施的;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在當代的社會,高空墜物發生之後,是否能夠要求建築物的使用人承擔責任,應當是根據侵權人能否確定來做出不同的選擇的,比如説沒有辦法確定具體侵權的情況之下,就可能是由所有的建築使用人承擔責任,但是不管怎麼樣,物業公司是不需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