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高空墜物全樓被訴是什麼原因
是因為無法確定具體侵權人是誰。
高空墜物被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是故意,一種是意外。前者是一種自私損人的行為,比如從窗户向外拋撒垃圾、生活用品等;後者則是由於客觀條件引發的意外事件,比如風把玻璃吹落,牆體瓷片由於年久脱落等。但是,不管是哪一種行為,高空墜物都被認為是一種侵權行為。
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也就是説,如果無法確定具體侵權人,涉事高層建築全體住户均存在加害可能性,應承擔補償責任。
如果確定了承擔補償責任的責任主體,各“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之間應承擔按份責任而非連帶責任。
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可以通過以下幾點來確定是否免除當事人的責任:
1、“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確定了具體的侵權責任人。
2、“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舉證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可能加害人可以提出證據證明自己於侵權行為發生時根本不可能在建築物內或傷人物品不可能歸屬自己從而在時間上或客觀方面免責。
3、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損害的,不承擔責任。因此,在發生地震、颱風等自然災害時,由於不可抗拒的力量造成物品墜落,即便查明瞭墜落物的所有人也不用擔責。
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築物管理人應當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未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發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
因此,在無法確定具體的侵權人時,受害人只能夠請求可能造成侵害的使用人給予補償,即按照窗户朝向、高度進行大致區間的測算,確定賠償義務人,而非全樓住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 禁止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補償後,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築物管理人應當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未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發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
綜上所述,日常生活中這個高空墜物是很危險的,一粒小小的黃豆墜下也足以把人弄受傷的,所以家裏的東西要收拾好,也要教育好小孩不要隨意往外丟東西,如果發生了高空墜物而不能夠找出侵權人是誰的話,那麼全樓的住户都是需要負上一定的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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