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樓上墜冰是否適用高空墜物?
一、被樓上墜冰是否適用高空墜物?
此種情況應由樓房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即及時清除冰凌),如不能證明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無法確定具體侵權人的,應由冰凌墜落處的單元樓房全部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承擔連帶責任。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脱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如果物業管理單位對涉案區域樓房的樓頂、外牆等公共區域未盡到管理人責任,也應當承擔責任,物業管理單位作為管理人、責任人,應當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對存在的安全隱患未能履行職責及時採取安全防護措施的,應當對墜冰導致的傷亡,承擔賠償責任。
二、高空拋物罪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刑法》第291條之二第一款規定:從建築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品,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刑法修正案(十一)》將高空拋物罪單獨入刑,明確告訴人們,高空拋物是一種違法犯罪行為。也體現了罪責罰相適應原則,進一步完善法律懲治體系。降低入罪門檻,對於情節嚴重、但未造成嚴重後果的高空拋物行為,依照高空拋物罪予以制裁,有助於發揮司法審判的懲罰、規範和預防功能,避免造成更嚴重犯罪。如果高空拋物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則應依照過失致人重傷罪、過失致人死亡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定罪處罰。
綜上所述,在寒冷冬季高空墜冰情況時有發生,這種也屬於高空墜物,可以根據《民法典》中規定處理。樓上住户能舉證和墜冰沒有關係的,可以不用承擔責任,如不能舉證,則需要承擔連帶責任,同時,物業部門也需要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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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墜物致人死亡賠償的標準如何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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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墜物險限額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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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高空拋物罪行為最高可以判處那種刑法?
一、我國高空拋物罪行為最高可以判處那種刑法?最高判處故意殺人罪。關於故意高空拋物的,根據具體情形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論處,特定情形要從重處罰。特別值得注意的是,故意高空拋物的最高刑罰可被認為是故意殺人罪。最高人民法院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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