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墜物全樓賠償法理是什麼?
現階段我國發展越來越快,政府對於城市的建設也越來越重視。在高樓林立的城市中,高空墜物變得時有發生。很多人雖然沒有導致高空墜物情況的發生,但是依舊要承擔高空墜物造成損失的賠償,看似不合理,但是我國法律明確規定。那麼高空墜物全樓賠償法理是什麼?
高空墜物全樓賠償法理是什麼?
高空墜物致人傷害甚至死亡,當屬公共安全問題,要麼是治安案件,要麼是刑事案件,作為政府行使管理社會的職能機關之一公安機關有責任就此展開偵查。但在濟南菜板案中,受害人死亡後,當地公安部門以不符合刑事立案標準而不予立案,顯然是在逃避義務,就連公民自殺死亡如果存在疑點都要警發介入調查, 何況這是活生生地被砸死!此種做法在社會上影響惡劣。當然在重慶煙灰缸案、深圳玻璃案,事故發生後,當地警方均介入調查。深圳警方採取了核查及現場勘查、 詢問疑犯、等取證措施,並做了偵查實驗,但仍舊不能確定玻璃是從誰家扔出的。這是否表明公安機關已經沒有責任了呢?否也。“在道路和行走中沒有恐懼和危 險,乃公共福利之所在。”政府管理社會,應保障公共安全,公民享有安寧生活的權利。連走在馬路上都會受到人身危險,公民安全感何在?連待在家中(高層居户)都要被索賠,公民安全感何在?政府管理社會不是看經過,而要看結果,像高空墜物傷人,公安部門無法查明加害人時,政府則要買單!
《國家賠償法》施行至今已有十三個年頭,最高人民法院及國務院陸續頒佈了與支配套的《解釋》(規定)等司法解釋。客觀地講,我國國家賠償制度是在謹慎地發 展。國家賠償分為行政賠償與刑事賠償,現行法律體制詳細地規定了賠償機關、賠償秩序、賠償範圍等。筆者認為可以在賠償範圍的八條中增加一條關於高空墜物傷 人經公安機關偵查,仍法查明加害人的條款,由受害人向進行偵查的公安機關提起國賠償,其賠償秩序適用該法及其司法解釋。
高空墜物被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是故意,一種是意外。前者是一種自私損人的行為,比如從窗户向外拋撒垃圾、生活用品等;後者則是由於客觀條件引發的意外事件,比如風把玻璃吹落,牆體瓷片由於年久脱落等。但是,不管是哪一種行為,高空墜物都被認為是一種侵權行為。然而,面對高空墜物這種侵權行為,在很多時候,並不好明確責任人。對此,《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七條規定,“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也就是説,如果無法確定具體侵權人,涉事高層建築全體住户均存在加害可能性,應承擔補償責任。
雖然有的業主沒有導致高空墜物的情況發生,但是因為我國法律明確規定,如果不能排除自己嫌疑,就要進行賠償。所以在發生類似案件時,我們要找到自己不會造成高空墜物的證據來保護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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