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墜物致亡全樓96户被訴責任劃分是什麼
高空墜物致亡全樓96户被訴責任劃分是什麼
高空墜物被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是故意,一種是意外。前者是一種自私損人的行為,比如從窗户向外拋撒垃圾、生活用品等;後者則是由於客觀條件引發的意外事件,比如風把玻璃吹落,牆體瓷片由於年久脱落等。但是,不管是哪一種行為,高空墜物都被認為是一種侵權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七條規定,“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也就是説,如果無法確定具體侵權人,涉事高層建築全體住户均存在加害可能性,應承擔補償責任。
如果確定了承擔補償責任的責任主體,各“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之間應承擔按份責任而非連帶責任。
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可以通過以下幾點來確定是否免除當事人的責任:
一、“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確定了具體的侵權責任人。
二、“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舉證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可能加害人可以提出證據證明自己於侵權行為發生時根本不可能在建築物內或傷人物品不可能歸屬自己從而在時間上或客觀方面免責。
三、不可抗力。《侵權責任法》第29條規定: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損害的,不承擔責任。因此,在發生地震、颱風等自然災害時,由於不可抗拒的力量造成物品墜落,即便查明瞭墜落物的所有人也不用擔責。
高空墜物是需要承擔法律責任的,雖然不是自己所為但是傷害他人物品是自己的,那麼是需要承擔法律責任的。作為成年人一定要重視高空墜物,家裏人也要普及一下相關知識。避免高空墜物,首先是自己不要這樣做,然後是檢查容易墜落的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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