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墜物共同擔責的情況是什麼?
一、高空墜物共同擔責的情況是什麼?
高空墜物的責任由不能證實過錯的可能的加害人共同承擔。高空墜物傷人找不到當事人的,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補償後,有權向侵權人追償。若是業主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不需要承擔責任。法律之所以確立無過錯責任,就是為了在受害人無法得到任何賠償的情況下,通過法定的關聯人給予受害人一定經濟上補償,進而平衡社會利益、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當然,無過錯責任的適用,也並不絕對的。對於建築物的使用人,如果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就不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補償後,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築物管理人應當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高空拋物的情形發生;未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二、物業部門如何預防高空墜物發生?
1、開展建築附着物安全隱患排查整治工作。定期對公共場地和公共設施設備、窗户及玻璃、小區户外廣告牌和空調主機等户外附着物組織工程技術人員挨家挨户排查,發現存在安全隱患的,要立即整改並登記在冊。
2、颱風期間,告知居民住户關好門窗,搬掉陽台邊的花盆,防止高空墜物。
3、對於物業服務公司針對高空墜物所做的工作,進行記錄與登記,作為物業服務公司工作證據。對於高空拋物傷人嚴重事件,物業服務中心可協助受害者報警和配合公安機關取證。
綜上所述,高空墜物造成人員受傷構成侵權,法律規定對這種侵權實行無過錯責任。在無法確定高空墜物加害人的情況下,建築物可能加害人要給他擔責,承擔對受害人的賠償。在履行民事賠償後,如找到加害人,則可以向其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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