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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墜物誰是責任人,承擔什麼責任?

一、高空墜物誰是責任人,承擔什麼責任?

高空墜物誰是責任人,承擔什麼責任?

實際上,高空墜物有不同的種類。有的高空墜物是意外脱落、墜落的,有的高空墜物是人為拋擲的,成因不同,其責任人也不一樣。

民法典》第1253條規定,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脱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也就是説,類似招牌、牆磚、花盆這類意外脱落、墜落的高空墜物,法律上首先推定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有過錯,承擔侵權責任,除非他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

這是因為一般情況下物體脱落、墜落一般是質量問題、老化問題、意外等多種因素導致的,並沒有直接實施了某項行為導致其脱落、墜落的侵權人,為防止被侵權人維權成本過高,因此法律推定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負有責任。

二、高空拋物怎麼處罰的?

根據情節而定,情節較輕的按照治安管理進行處罰,情節嚴重的涉嫌構成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以及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安機關受理報案、控告、舉報、投案後,認為屬於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應當立即進行調查;認為不屬於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應當告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投案人,並説明理由。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高空墜物根據其具體情節的輕重程度進行處罰,情節較輕的,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進行處罰,行政拘留5~10天,罰款500元。情節較重的,可以按照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進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