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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拋物墜物侵權應該承擔什麼責任?

一、高空拋物墜物侵權應該承擔什麼責任?

高空拋物墜物侵權應該承擔什麼責任?

高空墜物由實施高空墜物行為的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物業未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

禁止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補償後,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築物管理人應當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未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二、高空墜物的責任類型有哪些?

(一)、民事上的侵權責任

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脱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無法確定侵權人時的責任承擔問題: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補償後,有權向侵權人追償。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築物管理人應當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未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發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的,有關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

(二)、刑事犯罪

1、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故意從高空拋棄物品,雖然尚未造成嚴重後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或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按照不同的情況,依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2、故意殺人罪或故意傷害罪。為殺害、傷害害特定人員實施上述行為的,依照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3、過失致人死亡罪或過失致人重傷罪。過失導致物品從高空墜落,致人死亡、重傷,依照過失致人死亡罪、過失致人重傷罪定罪處罰。

4、重大責任事故罪。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規定,從高空墜落物品,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以重大責任事故罪定罪處罰。

綜上所述,高空墜物的行為只要造成他人傷害的話,那麼必定就需要承擔法律的責任,但對於責任的承擔需要根據案件的大小來進行確定,如果是過失造成的就會承擔民事的侵權責任,如果是屬於故意拋下物品的那麼就會承擔刑事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