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高空墜物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在建築工地上面,工人進場幹活必須佩帶安全帽,做好安全防範措施。畢竟現在工地上塔吊林立,一旦發生高空墜物,給工地上的作業人員會產生威脅。那麼,關於高空墜物的法律規定是什麼?這個民法通則和侵權責任法中有相關條款,高空墜物實行連帶責任的歸責制度,下面我們來一起看看吧。
一、關於高空墜物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脱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高樓墜物傷害案件應適用該條規定,屬於特殊侵權的民事糾紛案件,其責任人是物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因此應將物件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列為被告。
《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五條規定,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脱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二、高空墜物的免責理由有哪些?
《侵權責任法》規定在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時,除能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因此,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可以通過以下幾點來確定是否免除當事人的責任。
1、“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確定了具體的侵權責任人。相較於被害人來説,可能加害人與實際加害人同住一棟建築物內,對於建築物的情況較為了解,具有地理優勢和人脈優勢,可以通過多種途徑找出實際加害人來免除自己的責任。
2、“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舉證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可能加害人可以提出證據證明自己於侵權行為發生時根本不可能在建築物內或傷人物品不可能歸屬自己從而在時間上或客觀方面免責。
3、不可抗力。《侵權責任法》第29條規定: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損害的,不承擔責任。因此,在發生地震、颱風等自然災害時,由於不可抗拒的力量造成物品墜落,即便查明瞭墜落物的所有人也不用擔責,那麼在無法查明具體侵權人時更應當免除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的責任。
綜上所述,在建築工地上,高空墜物的風險是存在的,這對於工人來説是一種威脅。在關於高空墜物的法律規定中,明確了高空墜物給他人造成傷害的,如果不能找到明確侵權方,受害人可以追究相關人員的民事責任。如果被告無法證明自己沒有加害行為,則必須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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