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牆倒塌傷人侵權責任由誰承擔?
一、院牆倒塌傷人侵權責任由誰承擔?
法律規定應當由建築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為責任人。該圍牆為誰所有,或者為誰管理,誰就應當是責任人。如果所有人和管理人是分離的,一般應當由直接的管理人承擔責任。其基本規則是,誰佔有該建築物,誰就是責任人。如果直接佔有建築物的人無力承擔賠償責任,其所有人應當承擔責任。
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脱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建築物、構築物或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只要受害人證明其所受傷害系因建築物、構築物或其他設施倒塌造成的,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無論是否有過錯,都必須先直接承擔責任,並且侵權人之間承擔的是法定的連帶責任,受害人有權向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中的任何一方主張全部賠償責任。
二、侵權責任如何歸則?
1、過錯責任原則
是指以過錯作為歸責的最終構成要件。即行為人的侵權行為給對方造成損害,須行為人在主觀上存在過錯才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過錯責任是侵權責任的一般歸責原則,除法律法規規定的特別侵權行為外,一般侵權行為均適用過錯歸責原則。
2、過錯推定責任原則
是指基於法律的特別規定,推定加害人存在過錯而應承擔侵權責任,加害人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3、無過錯責任原則
又稱嚴格責任原則,是指基於法律的特別規定,受害人能夠證明損害是加害人的行為或者物件所致,加害人就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而不論其是否存在主觀上的過錯,除非加害人能夠證明存在法定抗辯事由。
目前法律規定承擔無過錯責任的情形主要由:
(1)被監護人致人損害,監護人承擔無過錯責任;
(2)用人單位對工作人員的行為侵害他人承擔無過錯責任;
(3)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係,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
(4)產品缺陷致人損害時,生產者承擔無過錯責任;
(5)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侵害人承擔無過錯責任;
(6)環境污染致人損害的,排污單位承擔無過錯責任;
(7)飼養的動物致人損害的,飼養人承擔無過錯責任。
院牆存在質量問題,由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侵權責任規則所遵循的原則有過錯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過錯推定責任原則,對於無過錯責任原則來説,只要有加害行為存在,造成了損害的事實,不管是否是行為人的過錯,都需要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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