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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幼兒公園溺水死亡經營者是否承擔責任

從事游泳、戲水的經營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過錯方應承擔民事責任。

在幼兒公園溺水死亡經營者是否承擔責任

對監護人未盡到監護之責的,雙方根據過錯大小承擔相應的責任。對未成年人私自到自然水域游泳而造成事故的,自然水域的所有者或管理者一般不承擔責任,管理者另有過錯的除外。

未成年人結伴遊泳而其他人無拉、拽、強制下水等危險行為造成事故的,其他人無過錯責任,實踐中有按公平原則補償的判例。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安全保障義務人責任】

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羣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承擔補充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