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合同中的條款主要包括哪些?
一、民事合同中的條款主要包括哪些?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根據交易的具體情況約定,但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1、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2、標的;標的是一個常用的法學術語,是合同當事人權利和義務共同指向的對象。標的物可以是物,如借款合同的標的是貨幣,買賣合同的標的是出賣物。標的也可以是行為,如貨物運輸合同中的勞務。也可以是智力成果等。
3、數量;
4、質量;
5、價款或者報酬;
6、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履行方式包括交貨方式、驗收方式、付款方式、結算方式等。
7、違約責任;
8、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範文本訂立合同。
二、公民應怎樣訂立合同?
實行合同制,使公民可以通過各種合同取得自己需要的商品和服務,也使各種經濟主體明確自己對消費者的責任。依法訂立的合同受法律的保護,公民可據此防止不法交易,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通常訂立合同的方式,可以採用口頭,書面、鑑證、公證等形式。但為避免發生糾紛,以及發生糾紛以後有據可依,訂立合同以書面形式為妥。口頭形式雖然快捷,但無據可查,不利於糾紛的解決,它一般只適用於集市貿易、市場零售等小額交易。
訂立合同一般要經過要約和承諾兩個階段,要約即為發出締結合同建議的行為,要約一經發出,提議人即受到自己建議的約束,表明提議人在對方的有效答覆期內,負有和對方訂立合同的義務,違反該項規定造成對方損失,有賠償損失的責任。承諾是對提議人的建議予以答覆的行為,答覆應是對提議人的提議內容完全同意的答覆,有新提議不算答覆,只能構成答覆人的新要約。答覆一經向提議人表示,表明訂立合同的階段結束,合同成立,這時不按合同的要求履行義務即構成違約責任。
在雙方當事人之間訂立民事合同的時候,一定要注意合同的內容條款的書寫,在合同的內容條款中一定要註明法定的事項以及雙方當事人之間的約定事項,簽訂民事合同之後,只要是該民事合同中不存在法定的合同無效或者是合同可撤銷的情形,就當然的發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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