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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銷合同中的產品質量問題該如何處理

購銷合同中的產品質量問題該如何處理

購銷合同中的產品質量問題該如何處理

當事人為了證明提出的購銷合同中的產品質量問題異議,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可能會隨時隨意向法院申請質量鑑定,是否決定啟動鑑定程序,應當注意以下問題:

1、提出鑑定產品質量申請的期限及相關義務。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五條規定,當事人申請鑑定應當在舉證期限內提出,當事人申請重新鑑定的除外。同時鑑定申請方應當預交鑑定費和提供相關的鑑定材料。

2、購銷合同是否約定驗收質量異議期限。有約定的從約定,沒有約定的,買受人應當在發現或者應當發現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合理期限內通知出賣人。買受人在合理期限內未通知或者自標的物收到之日起兩年內未通知出賣人的,視為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但對標的物有質量保證期的,適用質量保證期,不適用該兩年的規定。

3、是否有支持異議的證據材料。看當事人提出產品質量問題是簡單地陳述質量異議理由,還是已經提供相當的證據材料。對提供了證據材料的,法官可經審查判斷並在一定程度上初步認定質量異議是否存有事實根據。對沒有支持異議的證據材料,法律對異議不予以支持。

4、鑑定結論是否是審理案件必要的證據。審判結果並不一定完全依賴於鑑定結論,法官可以組織雙方當事人到現場對質核查,或者由雙方當事人自行檢查並詳細列舉質量問題或質量現象清單。這樣既可節約訴訟成本,又可使雙方當事人清楚地瞭解質量問題的狀況,有利於促成當事人雙方進行和解,通過維修、更換或者降價、賠償損失的方法解決雙方的爭議。總之貨物質量鑑定程序不應輕易啟動,整體上可圍繞上述四個方面進行審查,凡是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提出鑑定申請,且在雙方當事人約定或者法定的質量異議期限內,初步證明存在某些方面質量問題的事實,同時鑑定是解決當事人雙方訟爭的必要證據,符合以上情況的,可考慮啟動鑑定程序。

法律依據:《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六百二十一條  當事人約定檢驗期限的,買受人應當在檢驗期限內將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情形通知出賣人。買受人怠於通知的,視為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

當事人沒有約定檢驗期限的,買受人應當在發現或者應當發現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合理期限內通知出賣人。買受人在合理期限內未通知或者自收到標的物之日起二年內未通知出賣人的,視為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但是,對標的物有質量保證期的,適用質量保證期,不適用該二年的規定。

出賣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提供的標的物不符合約定的,買受人不受前兩款規定的通知時間的限制。

購銷合同中的產品質量問題一定要高度重視,因為這個不僅僅影響了銷售量,更會讓消費者感到失望,從而影響企業聲譽,對企業造成不可計量的損失。這種損失是很難挽回的,所以,要根據相關法律認真對待購銷合同中的產品質量問題,做到對企業的負責。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蘇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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