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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買賣合同糾紛中質量抗辯問題的處理

一、協商
是指合同糾紛的當事人,在自願互諒的基礎上,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政策和合同的約定,自行解決合同糾紛的一種方式。
二、調解
是指雙方當事人自願在第三者(即調解的人)的主持下,在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由第三者對糾紛雙方當事人進行説明勸導,達成和解協議,從而解決糾紛的活動。
三、仲裁
即由第三者依據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或自願達成的仲裁協議,按照法律規定對合同爭議事項進行居中裁斷,以解決合同糾紛的一種方式。
四、訴訟
如果當事人一方不願仲裁,則不能採用仲裁的方式、而只能採用訴訟的方式來解決雙方當事人之間的爭議。
【法律依據】
根據《民法典》第533條規定:在合理期限內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法院審理買賣合同糾紛中質量抗辯問題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