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險轉移法條規定有哪些?
一、風險轉移法條規定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零五條 【遲延交付標的物的風險負擔】因買受人的原因致使標的物未按照約定的期限交付的,買受人應當自違反約定時起承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
第六百零八條【買受人不收取標的物的風險負擔】出賣人按照約定或者依據本法第六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二項的規定將標的物置於交付地點,買受人違反約定沒有收取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自違反約定時起由買受人承擔。
第六百零九條 【未交付單證、資料不影響風險轉移】出賣人按照約定未交付有關標的物的單證和資料的,不影響標的物毀損、滅失風險的轉移。
風險轉移是屬於通過合同或非合同的方式將風險轉嫁給另一個人或單位的一種風險處理方式。風險轉移是對風險造成的損失的承擔的轉移,在國際貨物買賣中具體是指原由賣方承擔的貨物的風險在某個時候改歸買方承擔。在當事人沒有約定的情況下,風險轉移的主要問題是風險在何時由賣方轉移給買方。
二、風險轉移動產交付規則是怎麼樣的?
1.直接交付至買方,交付後由買方承擔。
2.標的物由第三人運輸——交付第一承運人,即為交付(包括賣方代辦託運,交付第一承運人視為交付)由買方承擔。
3.簡易交付——合同生效時,視為交付,之後的風險責任由買方承擔。
4.買賣在途標的物——合同生效時,風險轉移;合同生效之前標的物已毀損滅失的,出賣人承擔。
5.一方違約在先——違約方承擔。
①出賣人交貨不合格買受人拒收→出賣人承擔;②買受人違約不領取→買方承擔。
特殊風險問題
特殊合同風險問題——歸所有權人
1.借用、租賃、保管、質押合同:歸所有權人
2.試用買賣:試用期間,歸賣方;試用期滿明示不購買,歸賣方
綜合上面所説的,風險轉移就是以通過訂立合同的方式把風險轉移給另一方,就是屬於賣方把風險轉給買方,這種行為是可以獲得法律的支持,一般在進行約定的時候就需要按法律所規定的條款來,如果存在不公平的條款,那麼是可以拒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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