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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關於財產侵權

最高院關於財產侵權

財產侵權包括侵佔財產和損毀財產兩種情況:所謂侵佔財產,是指行為人不法佔有他人財產;所謂損毀財產,是指行為人侵害他人財產權利並造成財產功能價值的降低。 財產侵權的結果將造成權利人財產損失,主要是財產上不利的變動,包括財產的積極減少和消極的不增加。我國民法通則第106條規定:“ 公民、法人由於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承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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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關於變更撫養權的規定

根據我國《民訴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最高院民訴意見第10條規定:不服指定監護或變更監護關係的案件,由被監護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綜上,變更子女撫養權的訴訟案件是屬於民事案件中的一類,因此按照法律的規定,一般是由被告所在地的法院對變更子女撫養權的案件進行管轄。但要是不服指定監護或變更監護關係的,則由被監護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