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知識產權 > 商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商標民事侵權的賠償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商標3.2W

一、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商標民事侵權的賠償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商標民事侵權的賠償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1、確定賠償數額的標準

(1)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

(2)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

(3)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商標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

(4)對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

賠償數額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2、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註冊商標許可使用費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三百萬元以下的賠償。

二、商標侵權怎麼處罰?

1、對於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依據《商標法》第五十三條、《商標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三條規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責令立即停止銷售,沒收、銷燬侵權商品,沒收、銷燬專門用於製造侵權商品、偽造註冊商標標識的工具。

2、處以罰款,對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但尚未構成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根據情節處以非法經營額50%以下或侵權所獲利潤五倍以下的罰款,對侵權單位的直接責任人員,可根據情節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

3、對以上兩項處理不服的,當事人可以收到通知之日起15天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起訴又不履行的,由工商管理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4、就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進行處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可就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其實最高法也是規定了關於商標侵權賠償標準的參考依據,就是説原告和人民法院在確定商標侵權賠償標準的時候,不能不着邊際,特別是被侵權人,主要是很多商標侵權行為給被侵權人造成的間接損失是很大的,在間接損失很難提供實質性的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