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違約金賠償金的區別是什麼
勞動合同違約金賠償金的區別是什麼
1、違約金由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自己約定,賠償金不需要約定,適用法定條件。
違約金是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給另一方當事人造成損失時,只要合同中寫進了違約金條款,那麼一方當事人違約後就要按照合同中該條款的約定給付違約金。而賠償金的給付是按照實際造成的程度來進行的,法官按照雙方舉證證明的具體損失來判定賠償的多少,無論合同中有無相應的條款。
2、適用時需要看是否造成實際損失。
由於支付違約金的條件是違約方有違約的事實,而不論對方是否存在損失,因而使違約金在功能上具有了懲罰的性質。當然,當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或者低於違約金造成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或者增加,但此使用時比較嚴格的。而支付賠償金的前提條件不僅是勞動者有違約的事實,更重要的判斷依據是要有實際損失,賠償金通常具有補償的性質。
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於實施〈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若干問題的通知》規定:“雙方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數額高於因勞動者違約給用人單位造成實際損失的,勞動者應當按雙方約定承擔違約金;約定的違約金數額低於實際損失,用人單位請求賠償的,勞動者應按實際損失賠償。”實際上規定了從有利於保護勞動者的立場要求用人單位在違約金和賠償金中“兩者取一”。
違約金和賠償金只可以兩個選擇一個,受害人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進行選擇。不過雙方可以先進行事先協議,在雙方協議達成一致的情況下,即便不進行賠償,法律都是不干涉的,達不成一致的情況下,就得到人民法院進行起訴,人民法院會根據情況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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