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損害賠償 > 財產侵權

故意毀壞財物已經賠償還需要判刑嗎?

一、故意毀壞財物已經賠償還需要判刑嗎?

故意毀壞財物已經賠償還需要判刑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規定, 故意毀壞財物罪,是故意毀滅或者損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毀壞財物罪中的犯罪行為通常是由某種現實原因造成的。行為人可能是出於對財物所有人的打擊報復、或嫉妒心理或其他類似有針對性的心理態度,毀壞財物使所有人的財產受到損失就是其犯罪目的。

二、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七十五條 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九十三條 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郵政法》第八十條 故意毀壞郵筒等郵政公用設施,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四條 的規定處罰;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的規定追究 刑事責任。

《最高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第三十三條 [故意毀壞財物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

犯罪分子因故意毀壞財物而被立案偵查處理的,肯定是需要追究相關刑事責任的,但根據毀壞財產的金額大小可以按照從重處理或者其它司法判決,當事人的辯護人可以根據相關犯罪事實來認定故意毀壞財物的情況,並進行合法的輕罪辯訴或者無罪辯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