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役與管制的刑期折抵是怎麼規定的?
一、拘役與管制的刑期折抵是怎麼規定的?
刑法規定,拘役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即從犯罪分子實際執行拘役開始計算。對於雖已作出拘役判決,但犯罪分子尚未交付公安機關執行的,還不能算判決執行之日,不能開始計算刑期。
同時規定,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判決執行之前犯罪分子被採取刑事拘留、逮捕等剝奪人身自由措施的,應當羈押一日折抵拘役刑期一日。
二、拘役的執行是怎樣規定的
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
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享有兩項待遇:探親;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
拘役與有期徒刑不同的是:
①期限不同。拘役的刑期較有期徒刑短,適用於罪行較輕的罪犯;而有期徒刑為6個月以上,15年以下,適用於罪行較重和罪行嚴重的犯罪分子。
②法律後果不同。被判處拘役的罪犯,服刑期滿後再犯罪的,不作累犯論處;而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刑滿釋放或赦免後5年內,再犯應當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則構成累犯,應當從重處罰。
③執行場所不同。被判處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而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監獄或其他勞改場所執行。
④待遇不同。被判處拘役的罪犯每月可以回家1~2天,參加勞動的,可酌量發給報酬,而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服刑期間不能回家。
拘役還與刑事拘留和行政拘留不同。拘役是刑罰的一種。刑事拘留是公安機關在緊急情況下限制現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人身自由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行政拘留是公安機關對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而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人實行的行政處罰。
由於拘役的強度要輕於有期徒刑,因而雖然二者都存在刑期折抵的情況,但規定的折抵情況卻不一致。其中若是被判拘役的話,那麼之前先行羈押一日的,此時可以折抵刑期一日。但要是被判有期徒刑,則在折抵的時候就是先行羈押二日折抵有期徒刑刑期一日。
綜合上面所説的,拘役與管制都是屬於在進行起訴之前所給的強制措施,而對於在判決有期徒刑的時候,那麼只要符合條件也是可以用拘役的刑期來進行抵的,所以,執法人員在處理的時候就會結合實際的情況來,最重要的就是讓違法才受到應有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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