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侵權執行我共有財產怎麼辦?
在一些債務糾紛案件中,法院受理案件,做出判決後,無法執行的,法院一般會進行強制執行,這個時候,可能會涉及到被執行家庭的共有財產,那麼,法院侵權執行我共有財產怎麼辦?法院侵權,公民可以提出抗訴,向檢察院反應情況,依法維權,具體情況小編給大家做個介紹。
一、法院侵權執行我共有財產怎麼辦?
配偶不是直接侵權人。侵權而引起的賠償屬於債權,債權具有相對性,誰侵權誰負責,侵權人的配偶不是侵權人,就不應該承擔侵權責任。以夫妻共同財產償還夫或妻一方的侵權債務,是基於夫妻婚內財產的共同共有,而不能把夫或妻一個人侵權,視作夫妻共同侵權。
對被執行人的執行措施,不只限於對財產的執行。在執過程中,對被執行人除了執行其財產外,還有可能對其採取司法拘留、限制出境、在徵信系統記錄、通過媒體公佈不履行義務信息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措施。這些措施目的是讓債權人履行執行義務,但這些措施無疑會對被執行人的人身自由、名譽產生消極影響。如果把侵權人的配偶追加為被執行人,意味着他們也可能遭受同樣的執行措施,而所有這些僅僅是因為他或她是侵權人的配偶,筆者認為,如果對他們實施非財產性的執行措施,有失公平。
二、法院強制執行的手段有哪些?
被申請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
1、查封是一種臨時性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對被申請執行人的有關財產貼上封條,就地封存,不準任何人轉移和處理的執行措施。
2、拍賣是人民法院以公開的形式、競爭的方式,按最高的價格當場成交,出售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
3、變賣是指強制出賣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以所得價款清償債務的措施。人民法院在 執行中需要變賣被申請執行人財產的,可以交由有關單位變賣,也可以由人民法院直接變賣。由人民法院直接變賣的,變賣前,應就價格問題徵求物價等有關部門的意見,變賣的價格應當合理。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的存款和收入,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財產所得的金錢,應及時交付申請執行人,並結束執行程序。
通過上面這篇短文,小編給大家分析了法院侵權執行我共有財產怎麼辦這個問題,法院在強制執行過程中,應該分清被執行人的財產情況,對於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先分割好再執行。如果法院侵犯公民的合法權益,公民可以向同級檢察院或者上級法院提出抗議,要求對法院的行為進行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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