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離婚後財產執行怎麼辦
一、 法院判決離婚後財產執行怎麼辦?
法院的判決書生效後,雙方當事人都應當自覺履行判決書所註明的各方義務,如一方拒不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的,對方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生效的判決,但強制執行的標的只能是財物或者行為。
根據《民事訴訟法》及《婚姻法》的相關規定,訴訟離婚已經生效併發生法律效力的離婚判決、裁定,由離婚案件的一審人民法院執行。協議離婚已經生效的離婚協議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二、離婚判決申請執行的期限
對於提出申請執行的期限,《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雙方或者一方當事人是公民的為一年;雙方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為六個月。申請執行的期限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以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
三、執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
(一) 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
(二) 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的;
(三) 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
(四) 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 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五) 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後,恢復執行。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終結執行
(一) 申請人撤銷申請的;
(二) 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的;
(三) 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擔人的;
(四) 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案件的權利人死亡的;
(五) 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無收入來源,又喪失勞動能力的;
(六) 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
在法院判決離婚後雙方是無需再到民政局領取離婚證,但是,財產分割的執行肯定還是需要雙方都相互配合處理的。民事法院的判決書的下達和強制執行是根本不可能同時進行的,而且,一審關於財產分割的判決結果,生效的時間應該是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沒有提起上訴之後的第二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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