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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體工程驗收糾紛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地方

建築施工過程中經常會遇到各種糾紛,為了避免不必要的糾紛發生,就需要對他們的資質什麼的心理有很清晰的認識,首先是發包方的資質,那麼他們的資質需要特別注意建設的手續是否齊全,他們的項目是否列入了投資計劃,項目的規劃,設計有沒有獲得相關的審批,材料是否齊全,有沒有進行招標。

主體工程驗收糾紛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地方

其次就需要關注履行能力了,工程實施運營過程,項目的資金是否到位了,有沒有落實到位,對於承包方的資質,主要還是關注這幾點,承包方的施工技術如何,能力夠不夠建設這個項目,這個公司的信用好不好,信用還是非常重要的,公司的財務是否清晰明瞭無失誤,他們的旅履行能力一定要有非常客觀的分析和判斷。

其次就是需要關注履約管理之工期,在認定開工日期的時候是特別需要有力證據的,這個需要有具體的書面證明

比如説承包商在溝通過程中發包方發給他們的通知,工程監理的郵件記錄,會議記錄,施工的許可證等都是可以用來證明開工日期的。承包方如果沒有相關的開工實際開工日期的,可以在開工報告中如果有記載詳細的開工日期的,也是可以用來作為證據認定為開工日期的,如果承包方確實沒有證據證明具體開工日期,就只能用合同約定的開工日期作為實際開工日期。

竣工日期的認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規定:

認定方法有這麼幾種,比如雙方合同約定的竣工日期,或者發包方已經驗收合格,工程竣工了,那麼驗收截止日期就是竣工日期,但是如果承包方已經驗收合格了工程,也把驗收合格報告交予發包方,但發包方推延不肯及時驗收的,竣工日期就以承包方提交的驗收合格報告上的日期,如果工程建設還沒有完成,驗收都沒有完成,發包方就先擅自使用,那麼從發包方開始佔用建設工地的日期為竣工日期。

常見的影響工程期限的因素:施工方一直沒有取得施工許可證,無法施工導致施工拖延,只能等許可證取得後為實際開工日期,因為工程款一直無法到位,工程無法正常的開展,導致了工程停止或者進度緩慢,工期會順延,但是需要給予證明拖延施工的天數與拖延工程款導致的延誤有直接的因果關係。因為設計變更導致施工延後,在施工過程中遇到實際問題,比如關鍵線路,如果是關鍵線路,必須證明拖延的天數和與設計更改有直接因果聯繫,對於不再關鍵線路的更改,是不能順延工期的。圖紙延誤了和工程量增加了,在設計變更時候出現這些問題需要證明相互之間有因果關係,否則不可順延工期。

質量鑑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

當工程竣工後,雙方對於質量產生了分歧,需要專業機構鑑定的,如果鑑定合格的,鑑定時間為順延工期,鑑定不合格需要根據不同情況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