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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執行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2.12W
法院執行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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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財產如何執行

  在執行程序中,對於法律文書直接確定夫妻雙方共同償還債務的,直接執行夫妻共同財產是沒有任何爭議的。如果法律文書確定夫妻一方為義務主體,夫妻共同財產能否作為被執行財產,或者另一方有無履行的義務,儘管現行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但在執行實踐中,對能夠確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直接執行夫妻共同財產也是通行的做法。夫妻共同債務的界定  在執行中應否執行夫妻共同財產,首先要弄清執行的債務是夫妻共同債務還是個人債務。《婚姻法》第41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由人民法院判決。夫妻共同財產的界定  根據《婚姻法》第17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二)》第12條、第14條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範圍。夫妻共同財產執行的具體徑路  (一)法院判決夫妻雙方共同承擔責任的,執行夫妻共同財產。  (二)生效法律文書只確定夫妻一方承擔責任,分別按照下列情形處理:  1、按照婚姻法的規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執行夫妻共同財產。  2、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的,僅執行負履行義務一方的財產。  (三)生效法律文書只確定一方承擔責任,但按照《婚姻法》的規定應為夫妻共同債務,雙方離婚的,也應分別情形進行處理:  1、夫妻雙方對該債務進行了約定,由一方負擔,並告知債權人的,不應當執行夫妻共同財產;未告知債權人的,由夫妻雙方共同承擔責任。  2、在啟動強制執行程序後,夫妻雙方經法院判決、調解或協議離婚的,不論財產歸誰所有,原屬夫妻共同財產的,該財產仍得以執行,共同財產執行完畢仍不能全部履行義務的,夫妻雙方均負繼續償還債務的義務。  3、在啟動強制執行程序前,夫妻雙方經法院判決、調解或協議離婚的,對共同債務仍應以原夫妻共同財產償還,財產執行完畢仍不能全部償還債務的,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主體繼續償還債務,另一方不再負繼續償還債務的義務。  4、如果夫妻雙方惡意逃避債務的,債權人可申請法院撤銷對財產的處分行為,法院執行機構可以以雙方為共同被執行人強制執行夫妻雙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