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拾得遺失物上交派出所後怎麼辦?
日常生活中,有的人會在上班途中撿到他人遺失的物品,從社會公德角度出發,撿到遺失物的,有保管、返還及通知失主等義務。在保管期間,不得擅自使用、破壞遺失物。找不到失主的話,應該交給有關部門處理,那麼,將拾得遺失物上交派出所後怎麼辦?下面我們一起看看本站小編是怎麼説的。
一、拾得遺失物上交派出所後怎麼辦?
《民法典》(字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百一十四條 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
第三百一十五條 有關部門收到遺失物,知道權利人的,應當及時通知其領取;不知道的,應當及時發佈招領公告。
第三百一十六條 拾得人在遺失物送交有關部門前,有關部門在遺失物被領取前,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百一十八條 遺失物自發布招領公告之日起一年內無人認領的,歸國家所有。
二、拾得遺失物人的義務是什麼?
1、報告義務:拾得人拾得遺失物後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
2、保管義務:拾得人在遺失物送交有關部門前,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損毀、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3、返還義務:遺失物權利人享有遺失物返還請求權,拾得人應當返還遺失物給權利人。
三、拾得遺失物是不當得利麼?
不當得利,指無法律上的原因,使他人受損而自己獲益的事實,要求他人致損和自己獲益是有因果關係的。
拾得遺失物,根據《民法典》的規定,拾得人並沒有取得所有權,只是擁有必要的費用請求權,並且負有的保管義務和報告義務。拾得人的拾得行為也不是致他人受損的原因,沒有因果關係。因拾得遺失物,不符合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所以説拾得遺失物不是不當得利。
綜上所述,按照民法總則規定,拾得人具有對遺失物的保管、告知及返還義務。在保管期間,不得故意對遺失物進行破壞、使用。如果聯繫不到失主,應該儘快交給有關部門處理。等拾得遺失物上交派出所後,派出所會發布招領公告,如果超過六個月還沒有人認領的話,遺失物的所有權歸國家,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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