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可能有哪些瑕疵,應如何救濟
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可能有哪些瑕疵?應如何救濟?
(1)權利瑕疵。買賣合同中,出賣人對標的物具有權利瑕疵擔保義務,出賣人應當保證對標的物享有合法的權利,沒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權利,並且任何第三人都不會就該標的物向買受人主張任何權利。若出賣人未能履行權利擔保的義務,導致合同訂立後標的物上的權利缺陷沒有去除,買受人可以依法請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買受人有確切證據證明第三人對標的物享有權利的,可以中止支付相應的價款,但是出賣人提供適當擔保的除外。法律在賦予買受人救濟權的同時,為了不過分損害出賣人的利益,規定出賣人可以提供擔保來讓買受人支付價款,這一擔保應當與買受人有證據證明的可能損害相適應。
(2)質量瑕疵。買賣合同中,出賣人對標的物具有質量瑕疵擔保義務,出賣人應當保證其所出售的標的物不存在不符合規定或者通用質量規格的缺陷,或者影響使用效果等方面的情況。根據《民法典》第616條、第510條、第511條第1項的規定,當事人對標的物的質量要求,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按照上述方式仍不能確定質量要求的,按照強制性國家標準履行;沒有強制性國家標準的,按照推薦性國家標準履行;沒有推薦性國家標準的,按照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根據《民法典》第617條、第618條的規定,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不符合質量要求的,買受人可以依據《民法典》第582條至第584條的規定請求承擔違約責任。當事人約定減輕或者免除出賣人對標的物瑕疵承擔的責任,因出賣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不告知買受人標的物瑕疵的,出賣人無權主張減輕或者免除責任。
本文來源: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的[《民法典》合同編熱點問題200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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