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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税罪與逃避税怎麼認定界限的

一、偷税罪與逃避税怎麼認定界限的

偷税罪與逃避税怎麼認定界限的

l、主體要件不同。逃避追繳欠税罪的主體只能由納税人構成;而偷税罪的主體除納税人外還包括扣繳義務人。

2、犯罪目的不同。逃避追繳欠税罪是意圖達到逃避税務機關追繳其所欠繳的應納税款的目的:而偷税罪則是意圖通過欺騙、隱瞞税務機關,達到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税款為目的。

3、犯罪客觀方面不同。逃避追繳欠税罪表現為行為人採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致使税務機關無法追繳欠繳的税款的行為;偷税罪則為表現為採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帳簿、記帳憑證,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經税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税申報的手段,不繳或少繳應納税款的行為。前者具有公開性,後者具有欺騙性、隱瞞性。

4、妨礙追繳税款要求數額較大的才構成犯罪;偷税罪要求情節嚴重的才構成犯罪。情節嚴重即包括因偷税被二次行政處罰又偷税的情況,也包括偷税數額較大的情況,同是由數額較大構成犯罪的,妨礙追繳税款罪只要求數額在一萬元以上即可,偷税罪則還要求偷税數額須出應納税額的百分之十以上才能構成犯罪。

二、避税行為與逃避追繳欠税罪的區別

避税是指行為人利用合法的手段,利用税法上的漏洞,進而實現資金、費用、成本的轉移,規避税收法律,躲避納税義務,以達到少繳納或者不繳納税款的目的。避税行為使得本應繳納税款而不用繳納或者少繳納,雖不道德,但沒有違法,仍具有合法性。避税行為與逃避追繳欠税罪在行為方式及行為結果上也有區別:

(1)在行為方式上,避税行為是利用採用税法上的漏洞和不完善,採取合法手段規避納税義務,如讓利銷售、資產租賃、轉讓定價等方式,逃避追繳欠税罪則表現為轉移或者隱匿財產,致使税務機關無法追繳其所欠税款,税額較大的行為。

(2)在行為後果上,避税行為只是利用税法的不完善,規避納税義務,本身並不違法,但會造成國家税收的流失,應對避税進行反避税規制,而逃避追繳欠税行為是違法税法的規定,與税法相違背的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逃避追繳欠税罪是結果犯,只有造成了“欠税無法追繳”的事實,才能成立既遂,如果行為人儘管採取了逃避追繳欠税的行為,但其轉移或隱匿的財產最終還是被税務機關追回,彌補了所欠的税款的,則是該罪的未遂形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