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税罪改為逃税罪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我國是一個税收制度相當嚴格的國家,在我國需要交納的很多的税費,買房子需要交納購置税,領工資需要交納個人所得税等,如果不交納就為視為偷税漏税行為,但是近幾年偷税改為了逃税,那麼在我國偷税罪改為逃税罪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呢?請閲讀下面的文章進行了解。
《刑法修正案(七)》對偷税罪作了如下修改:
1、修改了該罪的罪狀表述,將罪名由“偷税罪”改為“逃税罪”,不再使用“偷税”一詞。
2、對逃税的手段不再列舉,而採用概括性的表述。修正案把逃税行為主要概括為兩類:第一類是“納税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税申報”,常見的如:設立虛假的賬簿、記賬憑證;對賬簿、記賬憑證進行塗改等;未經税務主管機關批准而擅自將正在使用中或尚未過期的賬簿、記賬憑證銷燬處理等;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第二類行為是“不申報”,是指不向税務機關進行納税申報的行為,主要表現為已經領取工商營業執照的法人實體不到税務機關辦理納税登記,或者已經辦理納税登記的法人實體有經營活動,卻不向税務機關申報或者經税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的行為等等。
3、對逃税罪的初犯規定了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內容。已經構成犯罪的初犯,滿足以下三個先決條件可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一是在税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税款;二是繳納滯納金。三是已受到税務機關行政處罰。
4、修正案對逃避繳納税款數額佔應納税額百分之十以上構成犯罪的具體數額標準,以及逃税數額佔應納税額百分之三十以上,構成數額巨大的具體數額標準沒再作規定。這主要是考慮到在經濟生活中,逃税的情況十分複雜,同樣的逃税數額在不同時期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也不同,法律對數額不作具體規定,交由司法機關根據實際情況作司法解釋並適時調整更為合適。
5、對達到逃税罪的數額、比例標準不免除刑事責任的情形也作了規定。條文中“五年內曾因逃避繳納税款受到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税務機關給予二次行政處罰的除外”,體現了對有逃税行為屢教不改的人從嚴處理的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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