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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人欠繳税款怠於行使到期債權如何處理?

一、行為人欠繳税款怠於行使到期債權如何處理?

行為人欠繳税款怠於行使到期債權如何處理?

欠繳税款的納税人因怠於行使到期債權,或者放棄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或者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而受讓人知道該情形,對國家税收造成損害的,税務機關可以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條、第五百三十八條的規定行使代位權、撤銷權。

税務機關依照前款規定行使代位權、撤銷權的,不免除欠繳税款的納税人尚未履行的納税義務和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條【債權人的代位權】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條【債權人的撤銷權】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並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撤銷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二、偷逃税案件的處理

偷税:對納税人扣繳義務人定性為偷税的,首先由税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税款、滯納金,已糾正偷税違法行為,同時處以不繳或者少繳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在税務機關做出税務處理決定書之前包括立案檢查前,可以向税務機關主動補繳其實施偷税行為不繳或者少繳的税款,如果經稽查認定構成偷税,逾期後補繳税款不影響行為定性。

⑴偷税税款的追徵期:根據《税收徵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條規定:

因税務機關的責任致使納税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税款的,税款追徵期是3年,不得加收滯納金

納税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少繳税款的,追徵期是3年,包括税款、滯納金,特殊情況的,可以追徵期延長到5年。

對偷税、抗税、騙税的,税務機關追徵其未繳或者少繳税款、滯納金或者騙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也就是説,如果行為人被定性為偷税,則不繳或者少繳的税款,不受追徵期限的限制。

⑵處罰時效:《税收徵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條規定,違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規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在5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追究時效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也就是説,偷逃税案件的處罰時效,應當以5年為限。

這個時效是指行政處罰時效,並不是税款及滯納金追徵時效。

我國法律法規是嚴格的打擊違法犯罪的行為的,納税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税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税款數額較大並且佔應納税款10%以上,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並且佔應納税額30%以上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