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税期內逃避繳納税款如何進行處罰?
對逃避繳納税款罪的刑罰適用原則大體包括以下四個方面:
1、分層次處罰
針對逃避繳納税款數額的不同,本條分別規定了兩個層次的量刑幅度。第一層次是,“納税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税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税款數額較大並且佔應納税額10%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第二層次是:“數額巨大並且佔應納税額30%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根據《刑法》修正案(七)修訂)
不同層次的逃避繳納税款數額只能在本層次量刑幅度內判處,不能任意跨越;否則將造成量刑畸輕或畸重的後果。
2、對自然人逃避繳納税款並處罰金
針對逃避繳納税款犯罪行為的貪利性特徵,本條對自然人犯罪主體在各層次量刑幅度內,除規定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自由刑外,一律規定了“並處逃避繳納税款數額五倍以下的罰金”。其立法精神是,主刑和附加刑必須同時判處,不具有選擇性,以防止逃避繳納税款人在經濟上佔便宜。
3、對單位犯逃避繳納税款罪採取雙罰制
即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同時對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條的規定處罰。在司法實踐中、對單位判處罰金後,--般對單位的責任人員只判處自由刑,而不再並處罰金,這種作法是否符合立法精神,尚有待進一步討論。
4、對多次逃避繳納税款的違法行為累計數額合併處罰
按照《刑法》理論,行為人在一定時期內多次實施逃避繳納税款違法犯罪行為未經發現,或雖發現但未經處罰的,均應視為犯罪行為的連續狀態,其犯罪數額應當累計計算,按一罪合併處罰,不適用數罪併罰。反之,如行為人多次或某一次逃避繳納税款違法行為已經過税務或司法機關處罰,則不應再將此數額累計計算合併處罰。
相關法律依據:
根據《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納税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税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税款數額較大並且佔應納税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並且佔應納税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扣繳義務人採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税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對多次實施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綜上所述,納税人存在主觀故意逃避繳納税費的行為,經税務機關查實下達追繳通知後,不但需要補繳應納税款,還要支付延遲繳納税費的滯納金作為處罰,情節嚴重逃税金額較大及以上的情形,會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處以有期徒刑以及罰金,多次逃避繳納税款的違法行為累計數額合併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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