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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税漏税能網上舉報嗎?

一、偷税漏税能網上舉報嗎?

偷税漏税能網上舉報嗎?

偷税漏税是可以網上舉報的;偷税是指納税人採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帳簿、記帳憑證,在帳簿上製造虛假支出或者收入記賬不真實,經税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税申報的手段,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税款的行為。偷税數額的大小決定應受的處罰。

按照國家税務總局有關規定,税務違法舉報案件經查實並依法處理後,根據舉報人的貢獻大小,按照實際追繳税款數額的百分之五以內掌握計發獎金;沒有應納税款的,按照實際追繳罰款數額的百分之十以內掌握計發獎金,每案獎金最高數額不超過人民幣十萬元。對有重大貢獻的舉報人,經省級税務機關批准,獎金限額可以適當提高。具體獎金數額標準及審批權限,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税務局、地方税務局確定。

二、偷税漏税的法律責任是什麼?

偷税是指納税人採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帳簿、記帳憑證,在帳簿上製造虛假支出或者收入記賬不真實,經税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税申報的手段,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税款的行為。偷税數額的大小決定應受的處罰。

1、偷税未構成犯罪的,由税務機關追繳其未繳或少繳的税款、滯納金,並處所偷税額50%以上5倍以下罰款。

2、偷税數額佔應納税額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滿百分之三十並且偷税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除由税務機關追繳其偷税款和滯納金外,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偷税數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3、偷税數額佔應納税額的百分之三十以上並且偷税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除由税務機關追繳其偷税款和滯納金外,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偷税數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刑法》第二百零一條

納税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税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税款數額較大並且佔應納税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並且佔應納税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扣繳義務人採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税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對多次實施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三、偷税罪修改內容的新舊對比

吸收借鑑國外的有益經驗和做法,考慮到打擊逃税犯罪的主要目的是為了維護税收徵管秩序,保證國家税收收入,同時有利於促使納税義務人依法積極履行納税義務,修正案(七)對偷税罪作了如下修改:

1.修改了該罪的罪狀表述,將罪名由“偷税罪”改為“逃税罪”,不再使用“偷税”一詞,而代之以“逃避繳納税款”。

2.對逃税的手段不再作具體列舉,而採用概括性的表述。“納税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税申報或者不申報”,以適應實踐中逃避繳納税款可能出現的各種複雜情況。修概括為兩類:第一類是“納税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税申報”,對這一類行為比較好理解,與刑法條文修改前的偷税具體手段無大的區別,常見的如:設立虛假的賬簿、記賬憑證;對賬簿、記賬憑證進行塗改等;未經税務主管機關批准而擅自將正在使用中或尚未過期的賬簿、記賬憑證銷燬處理等;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第二類行為是“不申報”,是指不向税務機關進行納税申報的行為。這也是納税人逃避納税義務的一種常用手法,情況要比前一類複雜一些。主要表現為已經領取工商營業執照的法人實體不到税務機關辦理納税登記,或者已經辦理納税登記的法人實體有經營活動,卻不向税務

機關申報或者經税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的行為等。

3.修正案對逃避繳納税款數額佔應納税額百分之十以上構成犯罪的具體數額標準,以及逃税數額佔應納税額百分之三十以上,構沒再作規定。這主要是考慮到在經濟生活中,逃税的情況十分複雜,同樣的逃税額在不同時期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也不同,法律對數額不作具體規定,交由司法機關根據實際情況作司法解釋並適時調整更為合適。

4.對逃税罪的初犯規定了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特別條款。根據修正案的規定,對逃避繳納税款達到規定的數額、比例標準,已經構成犯罪的初犯,滿足以下三個先決條件可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一是在税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税款;二是繳納滯納金。三是已受到税務機關行政處罰。這裏有必要對第三個條件內容的含義作一些特別的解釋。修正案規定,對逃税罪的初犯在補繳税款和滯納金後,還應當由税務機關給予“行政處罰”,才不追究刑事責任。在草案審議修改的過程中,法律委員會對於逃税的當事人是否可以對税務機關的“行政處罰”(罰款決定)提起行政訴訟問題進行了專門研究,一致認為:由於修正案第四款是對本已構成犯罪、本應追究刑事責任的逃税人作出寬大處理的特別規定,不存在逃税當事人先補繳税款和滯納金後,再來與税務機關就所謂行政罰款是否必要、罰款是否合理打行政訴訟官司的問題。因此,最後的法律條文改成“已受行政處罰的”,這不單是指逃税人已經收到了税務機關的行政處罰(主要是行政罰款)決定書,而且更為重要的是,逃税人本人是否已經積極繳納了罰款,這是判斷逃税人對自己已經構成犯罪的行為有無悔改之意的重要判斷標準。如果已經構成逃税罪的納税人拒不積極配合税務機關,滿足本條第四款規定的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三個條件,税務機關就應當將此案件轉交公安機關立案偵查進入刑事司法程序,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

5.對達到逃税罪的數額、比例標準不免除刑事責任的情形也作了規定。第四款中“五年內曾因逃避繳納税款受到過刑事罰的除外”,體現了對有逃税行為屢教不改的人從嚴處理的立法思想。但是應當指出的是,這裏所説的“被税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並不是指逃税受過兩次行政處罰的,到第三次逃税該受到行政處罰時,就應當定罪,無須再達到構成逃税罪數額、比例標準的要求。這種理解是不正確的。本條第四款不追究刑事責任的特別條款是針對達到第一款規定的逃税數額、比例標準的逃税人而言的。因此,因逃避繳納税款被税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人又逃税的,還必須符合第一款規定的數額、比例標準,才能追究刑事責任。

綜合上面所説的,偷税漏税是屬於很嚴重的違反了交通法,而且這種行為也會給國家帶來經濟的損失,一旦發現有人做此行為那麼就可以在網上或者到相關的部門進行舉報,只要對國家做出了貢獻,那麼還會有獎勵,所以,作為一個良好的公民就要抵制這種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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