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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或者個人偷税漏税了怎麼辦?

一、單位或者個人偷税漏税了怎麼辦?

單位或者個人偷税漏税了怎麼辦?

單位或者個人偷税漏税了應當及時的繳納税款。《刑法分則》偷税漏税的規定有:偷税數額佔應納税額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滿百分之三十並且偷税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務機關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又偷税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偷税數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偷税數額佔應納税額的百分之三十以上並且偷税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偷税數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二、偷税罪修改內容的新舊對比是什麼?

吸收借鑑國外的有益經驗和做法,考慮到打擊逃税犯罪的主要目的是為了維護税收徵管秩序,保證國家税收收入,同時有利於促使納税義務人依法積極履行納税義務,修正案(七)對偷税罪作了如下修改:

1、修改了該罪的罪狀表述,將罪名由“偷税罪”改為“逃税罪”,不再使用“偷税”一詞,而代之以“逃避繳納税款”。

2、對逃税的手段不再作具體列舉,而採用概括性的表述。“納税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税申報或者不申報”,以適應實踐中逃避繳納税款可能出現的各種複雜情況。修正案把逃税行為主要概括為兩類:第一類是“納税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税申報”,對這一類行為比較好理解,與《刑法》條文修改前的偷税具體手段無大的區別,常見的如:設立虛假的賬簿、記賬憑證;對賬簿、記賬憑證進行塗改等;未經税務主管機關批准而擅自將正在使用中或尚未過期的賬簿、記賬憑證銷燬處理等;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第二類行為是“不申報”,是指不向税務機關進行納税申報的行為。這也是納税人逃避納税義務的一種常用手法,情況要比前一類複雜一些。主要表現為已經領取工商營業執照的法人實體不到税務機關辦理納税登記,或者已經辦理納税登記的法人實體有經營活動,卻不向税務機關申報或者經税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的行為等。

3、修正案對逃避繳納税款數額佔應納税額百分之十以上構成犯罪的具體數額標準,以及逃税數額佔應納税額百分之三十以上,構成數額巨大的具體數額標準沒再作規定。這主要是考慮到在經濟生活中,逃税的情況十分複雜,同樣的逃税數額在不同時期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也不同,法律對數額不作具體規定,交由司法機關根據實際情況作司法解釋並適時調整更為合適。

偷税漏税的行為在我們國家是屬於侵害到税收管理秩序,由於我們國家規定的是公民具有納税的義務,所以不能夠隨意的偷税漏税。但出現這種行為,應當及時的補交税款,否則面臨的將是刑事處罰或行政處罰。

標籤:偷税漏税 單位